中配亞亞遭遣返事件(上):言論自由與法理爭議

  • 2025-04-09 17:15
中配亞亞遭遣返事件(上):言論自由與法理爭議
中國籍配偶劉振亞(亞亞)。(圖:中央社)

25年3月25日晚間,中國籍配偶劉振亞(網名「亞亞」)在限期離境的最後一刻,於松山機場與丈夫及三名子女擁別後搭機返回福州。這場遣返風波掀起台灣社會對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的激烈辯論,而筆者認為,雖然亞亞活該被遣返,但這事件背後的法理原則或許沒那麼非黑即白。

先談一下背景。亞亞自2023年起以「亞亞在台灣」的抖音帳號分享生活,粉絲數近50萬。爭議始於其發布的數段影片:她曾稱「中國武力統一台灣已不需要理由」、「遲遲不武統」,並讓幼女介紹解放軍四川艦,稱「希望它早日成軍」。2025年3月,移民署依《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許可辦法》第14條,認定其言論「危害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廢止居留許可並限期10天內離境。

亞亞隨後提出行政訴訟與停止執行聲請,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援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20條,指出「鼓吹戰爭的宣傳」不屬言論自由保障範圍,駁回其請求。法院強調,亞亞言論加劇社會對立,對公共利益構成潛在威脅。

此案核心爭點在於《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國安條款」適用範圍。移民署主張,亞亞作為大陸配偶,其言論涉及「消滅中華民國主權」,已逾越言論自由紅線。然而,部分法律界人士對此有不同解讀。例如亞亞律師團質疑,移民署未明確界定「危害國家安全」的具體標準,恐導致行政權擴張。例如,亞亞並未直接煽動暴力,僅表達政治立場,是否符合「威脅社會穩定」?

值得對照的是歐洲經驗。英國的幾條相關的反恐法律規定,外籍人士若公開支持恐怖主義,可取消居留權,涉及恐怖行為的,甚至公民也可以被取消公民資格(變成無國藉);德國的刑法(Strafgesetzbuch)第130-4條則對否認納粹大屠殺者,處以最高監禁5年的刑責;法國的刑法(Code Pénal)第421-2-5條亦規定公開鼓吹、支持恐怖主義的人可被判最高5年監禁和75000歐元罰款,如果是用網上公眾平台(即像亞亞的例子)進行的話,最高刑罰更是加重到7年監禁/10萬歐元罰款。

可見,不同的民主國家亦對言論自由加以約束,有時其實頗為嚴格。而台灣此案的特殊性在於,亞亞言論偏向屬「統獨意識形態」,而算不算具體暴力呼籲則有爭議,考驗民主社會對政治言論的容忍底線;更重要的是,台灣本身並沒有相關的反恐法,這是跟上述的歐洲例子最不一樣的地方。

就筆者個人意見而言,覺得這個人該不該被遣返?當然應該,根本完全是活該,正如如果有美國公民在加拿大高調支持美國入侵加拿大,我也支持加拿大政府把他驅逐出境。但法律、國家公權力總不能以一句個人意見概括,讓我們試試看一下背後的法律討論。

首先,移民署把亞亞的居留資格廢除,有法源依據嗎?有,就是上述《大陸地區人民在台依親居留許可辦法》的14條,確切寫明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就可以取消居留資格。問題來了:甚麼叫危害國家安全?這也是上述支持亞亞一方的律師提出的質疑。但就客觀證據而言,在擁有50萬人追隨者的社交媒體帳號上,一直發表鼓吹中國入侵台灣的言論,就算不去訪問其觀眾想法,應該也已經能合理推斷其行為極為可能危害台灣國家安全和社會安定。

移民署的看法有一定的依據,下個問題是:亞亞有受到過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審判,或者她能透過正當法律程序上訴嗎?當然有。

在下文,讓筆者再討論一下亞亞遣返案的具體判決內容和正當法律程序的重要性。

作者》沙羅双樹 香港青年。參與反送中運動,目前在台。